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刑终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刑终217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7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汉族。因本案于2016年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徐玲,重庆伟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川0502刑初2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少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徐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6月5日凌晨1时许,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等人在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麻辣新村”火锅店门口与杨某甲(另案处理)因事发生口角,杨某甲离开后到新马路如家宾馆810房间将此前发生口角的事情告知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刘某甲、彭某甲(均已判)等人。之后,刘某甲邀约周某某、杨某甲、彭某甲等人下楼由张某甲(已判)驾车并按刘某甲的提议到泸州市龙马潭区王氏水果市场附近刘某甲的租房内拿砍刀然后去找对方把事情摆清楚。随后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杨某甲、张某甲、彭某甲等人从刘某甲的住处拿了砍刀放车上后,又驾车到达江阳区市府路滨江路口“江景红”火锅店门口,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彭某甲、张某甲、杨某甲等人持砍刀追打李某甲、李某乙,因李某甲、李某乙朝滨江路逃避,刘某甲、周某某等人遂驾车离去。李某甲、李某乙被追打后返回新马路,李某甲、李某乙、舒某甲(已判)三人携带砍刀并由李某乙驾车沿新马路、慈善路、市府路方向寻找刘某甲等人未果返回到市府路“康柏客”宾馆门口。当日凌晨1时45分许,刘某甲、张某甲、彭某甲、杨某甲、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再次驾驶两辆轿车到达市府路“江景红”火锅店十字路口,与聚集在李某甲车上的李某丙、李某丁、舒某甲、奚某甲(均已判)及停车返回来的李某乙等人相遇,双方持刀、甩棍等相互斗殴,造成李某丙全身多处及左下肢受伤、彭某乙右手拇指被砍伤。经鉴定,李某丙左下肢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其余各处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彭某乙右手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周某某作案后潜逃,于2016年2月27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原判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周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判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是,周某某系初犯、从犯、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依法适应缓刑。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是,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采纳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周某某应他人之约,两次持械参加聚众斗殴,斗殴中持刀追砍他人,行为积极,不构成从犯。上诉人周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对周某某具有的自首、初犯情节均作了认定,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决定对周某某减轻处罚,量刑适当。上诉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持其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适用缓刑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斌审判员 李旭东审判员 徐智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滕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