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委赔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饶金石与连城县公安局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金石,连城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闽08委赔第4号赔偿请求人:饶金石,男,汉族,住福建连城县。赔偿义务机关:连城县公安局,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组织机构代码00412580-4。法定代表人兰翔,局长。委托代理人曾辉,男,连城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住连城县莲峰镇。委托代理人孔春松,男,连城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住连城县。赔偿请求人饶金石因刑事拘留违法于2016年6月17日申请连城县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赔偿义务机关连城县公安局逾期不作决定,赔偿请求人2016年9月1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赔偿请求人请求事项:1、请求赔偿因错误刑事拘留28天造成赔偿请求经济损失6784.4元,即每日按照国家上年的职工日平均工资242.3元计算,242.3元/天*28天=6784.4元。2、请求支付赔偿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请求对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经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于2016年6月17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赔偿义务机关连城县公安局要求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连城县公安局在2016年8月17日期限届满前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未向龙岩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于2016年9月1日迳行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上述事实有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特快专递单以及陈述为证。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从前述法律规定不难得出:在刑事赔偿程序中,当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时,复议是必经程序,经过复议之后,赔偿请求人才能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联系本案而言,赔偿请求人于2016年6月17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赔偿义务机关连城县公安局要求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连城县公安局在2016年8月17日期限届满前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2016年10月18日本院询问饶金石,饶金石回答:“针对2016年6月17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连城县公安局申请的国家赔偿没有向龙岩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而赔偿请求人却于2016年9月1日迳行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必须复议前置的要求,故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本院决定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赔偿请求人饶金石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