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恢字第0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与湖南唐朝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常龙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湖南唐朝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常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014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法定代表人谭广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南唐朝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卫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常龙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唐朝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常龙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开民二初字第04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民二初字第04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史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