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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黎春玲与秦华权,张淑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春玲,张淑琼,秦华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财保104号申请人:黎春玲,女,生于1974年3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张淑琼,女,生于1970年7月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秦华权,男,生于1973年11月1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黎春玲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淑琼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一套。申请人黎春玲、担保人李华成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忠县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X房地证X字第X)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黎春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黎 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