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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姚飞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2150号罪犯姚飞,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青刑初字第56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姚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将罪犯姚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姚飞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十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姚飞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