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刑终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再发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再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133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再发,男,1991年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磁灶镇。曾因盗窃行为分别于2013年1月20日、2013年4月17日、2013年8月4日、2013年12月26日、2014年7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十五日、十日、十三日、七日;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6年1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再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223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吴再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吴再发退赔晋江市磁灶镇钱坡村顺正府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元、退赔晋江市磁灶镇钱坡村延福寺露天观音殿的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退赔晋江市磁灶镇居委会护法公宫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元、退赔晋江市西园街道车厝社区真君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37.5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再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再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吴再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再发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再发撤回上诉。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刑初22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越新审 判 员 陈志煌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