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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王连英与雷振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英,雷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王连英,男,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执行人雷振武,男,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王连英申请雷振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16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志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乌汗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