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世英与苏天蓉、杨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英,苏天蓉,杨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988号申请执行人王世英。被执行人苏天蓉。被执行人杨智。申请执行人王世英与被执行人苏天蓉、杨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世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12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天蓉、杨智给付本金800000元,因被执行人苏天蓉、杨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以(2016)川0112执10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天蓉名下登记所有的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一套,被执行人曾司根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三套,被执行人罗燕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一套和查封了被执行人罗燕所有的川AXXX**汽车一辆、曾司根所有的川AXXX**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现以其他本院案件正在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待处置完毕后依法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王世英本次申请执行本金800000元、。被执行人苏天蓉、杨智尚欠申请执行人王世英本金800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2民初1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王世英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晓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