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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崔文斌申请宣告郑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文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92民特20号申请人:崔文斌,现住长春市汽开区。申请人崔文斌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郑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郑虹,女,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茂A区25栋2门903室,申请人崔文斌系其父亲。申请人起诉来院,述称被申请人患高烧不退神志不清,已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郑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郑书华担任监护人。经审查:郑虹患高烧不退神志不清,卧床至今。郑虹一直与其母郑书华共同生活。根据申请人崔文斌的申请,2016年10月1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依法委托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对郑虹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6年10月13日出具吉正司鉴中心[2016]法精鉴字第F10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郑虹患有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意识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郑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郑书华为被申请人郑虹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曦玥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