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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湖南省发达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诉刘国平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发达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刘国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2民初1521号原告:湖南省发达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湘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仕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文胜,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国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洪,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湖南省发达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达公司)诉被告刘国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发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文胜,被告刘国平的委托代理人李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发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原告只支付被告放假工资1985元。事实与理由:临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临劳人仲案字(2016)第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发达公司向刘国平支付周末加班工资差额4543.43元;二、发达公司向刘国平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4666.76元;三、发达公司向刘国平支付停工津贴2712元。而第三项裁决超出了刘国平申请的停工津贴支付金额1985元。被告刘国平对原告的诉求没有异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仲裁裁决的第一、二项没有争议,又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均予以认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原告湖南省发达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刘国平支付周末加班工资差额4543.4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4666.76元,停工津贴1985元,以上合计11195.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交受理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明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