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6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管艳松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633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管某,男,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6月7日被羁押,于2016年6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犯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被告���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6月7日晚21时许,被告人管某的母亲王秀娥在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和沙路塘尾农贸市场,与孙瑞娥因摆摊地点发生相互争执。随后被告人管某及王秀娥的丈夫管世显闻讯赶至,孙瑞娥的儿子孙东勇带着蔡亚平等人亦相继来到现场,双方随后发生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管某持钢管将被害人孙东勇的左手打致骨折,其他参与人员也分别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东勇所受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蔡亚平所受的损伤属轻微伤。管世显、王秀娥的损伤初步评定为轻微伤。本院意见被告人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判 决被告人管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霞(兼)书 记 员 张 思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