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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其中与王猛、李文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其中,王猛,李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张其中(曾用名张毛),男,1963年5月19日,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王猛,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驿城区。被执行人李文俊,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执行张其中与王猛、李文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561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猛、李文俊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录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