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5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与王少连、梁壮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王少连,梁壮轩,练文葵,仇培军,孔英明,仇培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5执2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地址:封开县江口镇建设北路*号。负责人谢世昆,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少连,女,1983年5月出生,汉族,住封开县。被执行人梁壮轩,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练文葵,女,1979年2月出生,汉族,住阳春市。被执行人仇培军,男,1979年7月出生,汉族,住封开县。被执行人孔英明,女,1983年5月出生,汉族,住封开县。被执行人仇培洲,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与王少连、梁壮轩、练文葵、仇培军、孔英明、仇培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肇封法渔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603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经四查被执行人无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仇培军、仇培洲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人,本院依法扣划仇培军、仇培洲银行存款79603元以偿还债务,仍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1225执2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托权审 判 员 区晓曦人民陪审员 吴英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