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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6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刘广东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徐思家,尚雅妹,马洪武,陈方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6493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思家,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尚雅妹,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洪武,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方杰,女,1986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徐思家、被执行人尚雅妹、被执行人马洪武、被执行人陈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中信执字0179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思家、被执行人尚雅妹、被执行人马洪武、被执行人陈方杰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刘广东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思家、被执行人尚雅妹、被执行人马洪武、被执行人陈方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红卫审判员  于晓明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欣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