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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3264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伟,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汉族,1984年9月13日出生。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庭外调解,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苏红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邓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