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21刑初438号公诉机关海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安县看守所。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6)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海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在微信上发布可以帮助他人从信用卡“套现”的信息,徐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告人陈某。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陈某谎称帮助徐某“套现”只收取1.2%的手续费,并向徐某发送了南通星某餐厅曹某的支付宝二维码,后徐某通过支付宝将人民币25000元转至曹某账户。被告人陈某支付给曹某手续费人民币250元,余款24750元被其用于网站投注购买彩票,后被告人陈某关闭手机。2016年7月29日,被害人徐某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陈某有嫌疑,遂于同年8月8日对其上网追逃。同月10日,被告人陈某被南通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抓获,经讯问,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曹某、张某的证言,书证海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银行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诈骗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陈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所犯盗窃罪的缓刑判决。二、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徐某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翟仁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决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