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翔宇与逄叔效、王欣宜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翔宇,逄叔效,王欣宜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1485号原告郭翔宇,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逄叔效,男,25岁,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王欣宜,女,22岁,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翔宇与被告逄叔效、王欣宜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所写的被告的住所地,本院无法找到,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本案依法将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7日之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吴广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艳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