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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集东与黄基钧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集东,黄基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陈集东。被执行人黄基钧。申请执行人陈集东与被执行人黄基钧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基钧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集东已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基钧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黄基钧拒不履行其应尽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黄基钧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在短时间内难以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桂1322执197号执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柳平审 判 员  陈瑞秋代理审判员  韦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