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刑更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223号罪犯杨达,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原务农。原住贵州省玉屏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了(2015)黔东刑执字第17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达宣告减刑1年6个月,减刑考验期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罪犯杨达在减刑考验期内,凯里监狱以(2016)凯监撤减字第3号《��销减刑裁定建议书》建议撤销对罪犯杨达的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凯里监狱认为,罪犯杨达在减刑考验期内吸食毒品事实清楚,罪犯杨达的行为违反了监狱管理规定,为此,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黔高法(2013)141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撤销对罪犯杨达的减刑。本院经审理查明,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铜中刑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杨达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2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杨达犯罪所得赃款1220元。系累犯。2015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15)黔东刑执字第17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达宣告减刑1年6个月。2016年4月7日凯里监狱对罪犯杨��进行尿样检测,尿样呈阳性,当天,凯里监狱将罪犯杨达关禁闭进行审查,罪犯杨达供认其在减刑考验期内二次吸食毒品海洛因。为此,罪犯杨达被处以15天禁闭。上述事实有凯里监狱撤销减刑裁定建议书,凯里监狱吸毒罪犯检测报告,凯里监狱对罪犯杨达的讯问笔录及罪犯杨达禁闭审批表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达在减刑考验期内吸食毒品海洛因事实清楚,罪犯杨达吸食毒品海洛因违反了监狱管理规定。为此,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在减刑考验期内违反监规的,作出减刑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罚执行机关的建议撤销该次减刑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黔东刑执字第1702号刑事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令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