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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7行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符发健诉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发健,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琼97行初318号原告符发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符纯青,男,汉族。被告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鑫彤,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勇,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发健诉被告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经本院当庭释明,原告以其确定新的诉讼请求后再重新提起诉讼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发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发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符发健负担。审判长  李雪刚审判员  黄海浪审判员  曹荣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