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辰菊与李惠锁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辰菊,李惠锁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387号原告王辰菊,女,汉族,1949年7月21日生,住元氏县。被告李惠锁,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生,住元氏县。原告王辰菊与被告李惠锁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辰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辰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辰菊负担。审 判 员 张爱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焦克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