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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辰菊与李惠锁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辰菊,李惠锁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387号原告王辰菊,女,汉族,1949年7月21日生,住元氏县。被告李惠锁,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生,住元氏县。原告王辰菊与被告李惠锁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辰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辰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辰菊负担。审 判 员 张爱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焦克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