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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吉林省某某某某某某集团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重大项目指挥部、某某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某某某某某某集团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重大项目指挥部,某某县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667号原告:吉林省某某某某某某集团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冀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被告:某某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重大项目指挥部。法定代表人:姜某。被告:某某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某某某某某某集团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某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重大项目指挥部、某某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某某某某某某集团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某某某某某某某集团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某某某某某某集团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20元,减半收取计3186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186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李贺廷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