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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张尤广与董学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尤广,董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张尤广。被执行人董学斌。申请人张尤广与被执行人董学斌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钟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尤广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22执2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黎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