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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3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卢光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光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587号罪犯卢光南,男,1984年3月17日生,朝鲜国籍,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白山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光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9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78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卢光南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被告人徐长萍与在其采石场非法务工的被告人卢光南商定走私冰毒。徐长萍将此告诉被告人杜占林后,杜占林同意并承诺负责出售。徐长苹与卢光南约定,让卢光南联系朝方人员先携带冰毒样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长白县)。卢光南即电话联系了被告人李日范。李日范携带冰毒样品非法越境来到长白县后电话通知了卢光南。2008年9月23日,杜占林驾驶吉A400**号轿车载着徐长萍、卢光南来到长白县马鹿沟镇附近,接到李日范。李日范称冰毒样品过境叶丢失。经李日范与其妻子李明玉(真实姓名不详,在逃)联系后,杜占林驾车载乘李日范、徐长萍来长白县马鹿沟镇东顺汽车修理厂附近,由李日范重新接取冰毒样品。李日范将冰毒样品交给杜占林后,四人返回抚松县。2008年10月5日,徐长萍筹得毒资1.5万元,让卢光南联系购买冰毒。李日范与李明玉联系后,约定次日中午到长白县马鹿沟东顺汽车修理厂附近交易。2008牟10月6日中午,杜占林驾车载乘徐长萍、卢光南、李日范到长白县马鹿沟东顺汽车修理厂附近前的鸭绿江边,李日范和卢光南将1.5元人民币扔给了对岸的李明玉。2008年10月8日5时许,杜占林驾车与徐长萍、卢光南、李日范按事先约定再次来到长白县马鹿沟东顺汽车修理厂附近前的鸭绿江边,由卢光南到江边接冰毒。四被告人乘车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抚松县(以下简称抚松县)途中,行至长松公路三十八公里木材检查站时,被边防人员拦截抓获。边防人员在杜占林身上查获一个白色塑料袋包装物。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包装物内为甲甲基苯丙胺(冰毒),重量为86.23克,含量为79.15%。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八监区参加车把手打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76.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99.2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卢光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光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