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4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林建才与魏精明、颜才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才,魏精明,颜才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4480号原告:林建才,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魏精明,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颜才花,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林建才与被告魏精明、颜才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林建才于2016年10月26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建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林建才负担。审判员 陈进水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陈熹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