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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4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林建才与魏精明、颜才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才,魏精明,颜才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4480号原告:林建才,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魏精明,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颜才花,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林建才与被告魏精明、颜才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林建才于2016年10月26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建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林建才负担。审判员  陈进水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陈熹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