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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7行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月女诉海南省人民政府、儋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暨行政复议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儋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琼97行初246号原告张月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朱达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赐贵,省长。委托代理人林海,海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耕,市长。委托代理人王潇潇,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女诉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暨行政复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向原告作出了《关于原告郑五侬等105个人申请市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答复函》,鉴于此情况,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月女负担。审判长 李 雪 刚审判员 ��黄海浪审判员 张 成 信审判员 文 魁 兴审判员 曹 荣 刚审判员 张 德 雄审判员 符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管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