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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6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建筑公司与朱光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建筑公司,朱光伟,李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166号原告驻马店市建筑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巍,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袁铁卷,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朱光伟,又名齐伟,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卢世启,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光,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代理人陈鹏,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建筑公司诉被告朱光伟及第三人李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驻马店市建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0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