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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7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799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同上。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雁泽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3.00元,减半收取68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肖雁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