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壁盛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壁盛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2976号原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开金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德湘,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鹤壁盛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水大道与珠江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振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盛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36元,减半收取22081元,由原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霞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