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与王兆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王兆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1258号原告: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A座218室。法定代表人:张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洋,天津市誉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兆娟,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静海县。原告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兆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