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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3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朱伟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刑庭,朱伟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3259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朱伟煊,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关于本院刑庭申请执行朱伟煊缴纳罚金一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2刑初7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朱伟煊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刑庭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朱伟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32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启聪审 判 员  李升山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伟志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