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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秀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216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怡心花园。法定代表人薛效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春玲,女,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荣景花园物业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吴秀萍,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家庭主妇,现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29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秀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秀萍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399元(其中执行标的1349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 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