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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申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西刚与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西刚,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城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申1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西刚,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照,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城支行。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负责人:杨建东,行长。再审申请人陈西刚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城支行(以下简称营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西刚申请再审称,2015年5月13日,陈西刚旁听田风云、苗建富与营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时,法庭得知陈西刚在场要求一并开庭审理,并当场签收传票。开庭后,陈西刚才得知陈西刚与营城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当庭对于该事实,陈西刚不予认可。陈西刚在2006年曾经为朋友在营城支行做过贷款担保,当时营城支行的工作人员拿一份空白合同让陈西刚签字并留下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当时并未说明是签订贷款合同,而且营城支行也没有向陈西刚发放过该笔贷款。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违反上述原则的应当再审。陈西刚的申请再审理由如下,1、开庭阶段的调解不是陈西刚自愿调解。当时审判员询问双方能调解吗,营城支行同意,陈西刚认为庭前调解就是同意了就签字,下次再开庭审理,并不知晓调解的意义。而且陈西刚本心自愿调解也不可能认可调解内容,承担全额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这根本不是调解。2、开庭程序违法,在没有按法律规定期限提前给陈西刚送达传票诉状的情况下,直接开庭,违反法律规定。3、营城支行并未给陈西刚发放过该笔贷款,故陈西刚与营城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未生效,该调解书是以一份未生效的借款合同为基础,对案件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作出,违反法律规定。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于2015年5月6日,向陈西刚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传票等诉讼文书,陈西刚签收。2015年5月13日,在法院由审判员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协商达成民事调解书。上述事实可以证明,陈西刚在调解之前知晓营城支行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在调解笔录中记载双方自愿协商,无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形。综上所述,陈西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西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秀玲审判员  高荫旗审判员  褚 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一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