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2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贵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2314号罪犯陈贵,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7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6年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被告人陈贵、刘忠、宋阳敏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212元及追缴被告人宋阳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0元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陈贵、刘忠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7324元及追缴被告人陈贵、刘忠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11000元(已扣押再公安机关人民币900元)、人民币5000元,发还各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陈贵、刘忠退赔大显牌手机一部,发还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29日入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17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考核达标累计1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6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淑萍审 判 员 兰峻锋代理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