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孙某某与原审被告朱某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某某,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4民监4号原审原告孙某某,女,194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审原告朱某1,女,195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原审原告朱某2,女,195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审原告朱某3,男,195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审被告朱某4,男,194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审第三人朱某,男,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审原告孙某某、朱某1、朱某2、朱某3与原审被告朱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5)秦民初字第39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 判 长 盛 冰审 判 员 李 璇审 判 员 武 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王小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