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5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中菱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莱茵达枫潭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菱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莱茵达枫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5200号原告:浙江中菱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373号2号楼425室。法定代表人:项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建华、朱恒慷,系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莱茵达枫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矩阵国际中心(余杭塘路515号)1-1107室。法定代表人:田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菱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杭州莱茵达枫潭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菱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36元,由原告浙江中菱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