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1127号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001611313A。法定代表人:孙洪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艳丽,住辽宁省彰武县,系该单位职员。被告:刘洋,男,汉族,1984年1月14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