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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0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15民初1052号王吟龙与常文杰债权转让纠纷案一审解封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吟龙,襄阳襄州闽鼎建材有限公司(下称闽鼎建材公司),湖北恒泰闽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恒泰闽鼎贸易公司),常文杰,刘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052号之一原告王吟龙,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被告襄阳襄州闽鼎建材有限公司(下称闽鼎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文杰,闽鼎建材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恒泰闽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恒泰闽鼎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珍,恒泰闽鼎贸易公司总经理。被告常文杰,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被告刘珍,女,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担保人余德国,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吟龙与被告闽鼎建材公司、恒泰闽鼎贸易公司、常文杰、刘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吟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闽鼎建材公司、恒泰闽鼎贸易公司、常文杰、刘珍价值8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余德国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万达广场写字楼第17层A-1701、A-1702、A-1703、A-1703A、A-1705、A-1706、A-1707、A-1708室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依法制作(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05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财产及担保人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该案于2015年11月20日已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闽鼎建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州区双沟镇陈湾村5幢、7幢、8幢、9幢、10幢的房产(房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州区字第S000272**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州区字第S000272**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州区字第S000272**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州区字第S000272**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州区字第S000272**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常文杰、刘珍共同所有的位于襄阳高新区汽车大道锦绣天池上院A区1幢2单元6层3室、4室的房产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余德国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万达广场写字楼第17层A-1701、A-1702、A-1703、A-1703A、A-1705、A-1706、A-1707、A-1708室的房产(房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936**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936**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936**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936**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936**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936**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936**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936**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温继若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