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2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彧与朱小华、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民终1225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彧,朱小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2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何建梁。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胡开欣,均系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小华。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耀洲、康娟,均系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彧、朱小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湛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东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为458元,由上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燕宁审判员 郑怀勇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妙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