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朱月琴、陈国梅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月琴,陈国梅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12刑初59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月琴,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告人朱月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国梅,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告人陈国梅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6)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月琴、陈国梅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庆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月琴、陈国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10月份开始至同年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朱月琴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国梅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勤丰嘉苑小区等地先后多次召集他人聚众赌博,并安排冯厚林(另案处理)等人帮助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朱月琴单独抽头渔利15600余元,与被告人陈国梅共同抽头渔利56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月琴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勤丰嘉苑小区内一户人家中,召集被告人陈国梅及杨某等人使用牌九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3000余元。2、2015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月琴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速8酒店一房间内,召集被告人陈国梅及杨某、沈某等人使用牌九聚众赌博,被告人朱月琴与冯厚林共同从中抽头渔利600余元。3、2015年11月底、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朱月琴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第二中学附近一户民房中,召集被告人陈国梅及沈某、田兵等人使用牌九聚众赌博,被告人朱月琴与冯厚林共同从中抽头渔利4000余元。4、2015年11月底、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朱月琴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明珠大酒店一房间内,召集被告人陈国梅及马勇等人使用牌九聚众赌博,被告人朱月琴与冯厚林共同从中抽头渔利6000余元。5、2015年11月底、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朱月琴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第二中学附近一户民房中,召集被告人陈国梅及沈某、姜娟等人使用牌九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00余元;当晚经被告人陈国梅要求,被告人朱月琴、陈国梅合档后又抽头渔利600余元。6、2015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朱月琴、陈国梅经事先合谋,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北小区南边一零食店的二楼内,召集田兵、沈某、马勇等人使用牌九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4000余元。7、2015年12月22日晚上,被告人朱月琴、陈国梅经事先合谋,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利民北路蓬香阁饭店楼上一房间内,召集田兵、马勇、杨某、沈某等人使用牌九聚众赌博,被告人朱月琴、陈国梅与冯厚林共同从中抽头渔利1000余元。被告人朱月琴、陈国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月琴、陈国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未到庭证人冯厚林、杨某、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月琴、陈国梅的供述与辩解;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月琴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国梅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朱月琴、陈国梅共同实施部分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月琴、陈国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月琴、陈国梅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月琴、陈国梅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坦白提请对被告人朱月琴、陈国梅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朱月琴、陈国梅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宣告缓刑,并给予相应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月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陈国梅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二万一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杂云人民陪审员 周华建人民陪审员 潘鑫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意文书附页:(2016)苏1012刑初597号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举报投诉方式:刑事审判庭庭长帅立平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蒋杂云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