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盐城时针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大地药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盐城时针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大地药业有限公司,林冠富,林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海滨大道华宝财富广场。负责人陈亚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盐城时针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滨淮镇头罾村。法定代表人林群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大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寿光市候镇岔河东(山东大地盐化集团院内)。法定代表人林冠富。被执行人林冠富,男,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林群琴,女,1970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执行人盐城时针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大地药业有限公司、林冠富、林群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盐城时针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抵押的资产正在进行评估、拍卖,由于处置时间较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