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荣昌与任晓晓、任全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昌,任晓晓,任全喜,杨连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397号申请执行人杨荣昌,男,199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任晓晓,女,199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任全喜,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杨连心,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淇县。申请人杨荣昌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0622民初1019号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晓晓、任全喜、杨连心与申请人已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部分完毕,现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2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坤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