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民清(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蒋中民、胡新中等与禹州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中民,胡新中,刘明勋,禹州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民清(算)字第1号申请人:蒋中民,男,生于1969年1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申请人:胡新中,男,生于1951年10月6日,汉族,住禹州市。申请人:刘明勋,男,生于1974年9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被申请人:禹州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五。住所地:禹州市钧台办药城路北段路东。申请人蒋中民、胡新中、刘明勋申请对被申请人禹州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申请人蒋中民、胡新中、刘明勋于2016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蒋中民、胡新中、刘明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蒋中民、胡新中、刘明勋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贵云审 判 员 魏艳芳人民陪审员 黄培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冰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