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特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钟焕枝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904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钟焕枝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904号申请人: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友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龙云,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璐,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钟焕枝,住广州市开发区。申请人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钟焕枝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河仲裁委)穗天劳人仲案[2016]2376-245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万胜公司称:一、天河仲裁委未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开庭通知书送达至申请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开庭当天,天河仲裁委打固定电话给申请人,问申请人怎么未出席开庭,申请人的工作人员说未接到材料和通知,不知道开庭。事后,申请人派人到天河仲裁委了解情况才知道该委是以邮寄的方式进行送达。申请人随后向邮局查询特快专递单据,发现送达地址不是申请人的办公地址,上面所写的电话也不是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电话,有人冒充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等情况。天河仲裁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致使申请人无法出庭参加仲裁活动,剥夺了申请人答辩、举证、质证、申请回避和辩论的权利。二、被申请人隐瞒了事实和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2016年6月10日,申请人与广州开发区环卫美化服务中心签订项目移交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在该项目的现有员工,所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并自愿入职广州开发区环卫美化服务中心的,于2016年6月16日由该中心接管并连续计算工龄。被申请人知悉这一事实和相关证据,却予以隐瞒。为此,万胜公司申请: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6]2376-2450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钟焕枝答辩称,不同意万胜公司的申请事项。本案审理中,万胜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邮政特快专递单复印件、证明、中国移动通信单、本案情况说明,用以证实仲裁机构送达时,未向万胜公司的办公地址进行邮寄送达,且所留电话亦非万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万胜公司并未收到仲裁机构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和开庭通知书。2、项目移交协议书、确认函(部分劳动者未签署该确认函),用以证实上述被申请人隐瞒关键证据的事实。万胜公司确认:其原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西路212号8601房”。2015年3月1日,其搬至“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瑞和路79号瑞博奥大楼1期3楼312、313房”办公,但未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天河仲裁委邮寄送达时在特快专递单上所写的收件人联系电话为其前法定代表人麦耀雄的电话,但麦耀雄于2016年3月已离开该公司。双方确认,天河仲裁委在开庭后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万胜公司称其在调解时将本案相关证据提交给天河仲裁委,但天河仲裁委未组织双方对其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另查明,被申请人向天河仲裁委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同时载明了万胜公司的原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的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等权利,应依法受到保护。基于以下理由,本院认为,天河仲裁委视万胜公司自动放弃申辩、质询、质证、辩论等权利而进行缺席裁决,未能合理保障万胜公司依法行使上述权利,属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首先,万胜公司提供证据证实其已从原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搬迁至上述实际办公地址,天河仲裁委通过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书亦可知悉这一事实,但天河仲裁委在邮寄送达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开庭通知书时,并未向万胜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进行送达。这在客观上,可能造成万胜公司无法收到天河仲裁委送达的法律文书。其次,天河仲裁委在快递单上载明的收件人联系电话,是万胜公司前法定代表人麦耀雄的手机号码(麦耀雄于2016年3月已离开万胜公司),而非快递单上收件人“张友文”的联系电话。邮件寄送人员通过该手机号码并不一定可以联系到万胜公司的收件人,因此这也可能造成万胜公司无法收到天河仲裁委送达的法律文书。最后,天河仲裁委在开庭当日曾以固定电话的方式联系到万胜公司,该公司当时已告知未收到开庭通知,且随即派人前往天河仲裁委进行核实,并参加了天河仲裁委随后组织的调解。这印证了万胜公司并不具有收到开庭通知书却不参加仲裁开庭程序的主观故意。综上,天河仲裁委虽然在邮政系统的电子查询系统中查询到送达邮件已妥投的记录,但实际上并未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开庭通知书有效送达至万胜公司,其在开庭当日已得知万胜公司未收到开庭通知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万胜公司的程序权利即视万胜公司自动放弃申辩、质询、质证、辩论等权利而进行缺席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万胜公司在本案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故本院对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6]2376-245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乔 营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琳谢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