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7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建美与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美,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7354号原告:张建美,女,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剑波,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耀,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建美与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张建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建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