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邱振飞邱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振飞邱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拟稿:校对:核稿: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2刑初第499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振飞邱某,男,199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庄村委会新龙村**号。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看守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6)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振飞邱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洁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振飞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6日至12月13日期间,被告人邱振飞邱某伙同罗建虹罗某甲、唐外春唐某、罗国森罗某乙、陈建辉陈某、刘周生刘某、张兵张某、钟颖贤钟某、龚成伟龚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庄村委会新庄村村口第五间平房内开设赌场,并由罗国森罗某乙担任荷手,由被告人邱振飞邱某等其余八人担任“船头”,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吸引人员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0000元。其中,被告人邱振飞邱某参与三天,期间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振飞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物证:扑克牌一副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入所体检表等;同案犯罗建虹罗某甲、唐外春唐某、罗国森罗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邱振飞邱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观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出入办案区以及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振飞邱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且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置被告人于社会上改造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振飞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国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雪莹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