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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民督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洪刚与霍景瑞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洪刚,霍景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黑0126民督1115号申请人李洪刚,住巴彦县山后乡。被申请人霍景瑞,住巴彦县兴隆镇。申请人李洪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霍景瑞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10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霍景瑞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洪刚欠款人民币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7.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国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奇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