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汪裕峰与程义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裕峰,程义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4民初2599号原告:汪裕峰,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被告:程义化,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开化一中教师。原告汪裕峰为与被告程义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程义化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华璐使用简易程序,���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裕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义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程义化因急需资金于2015年9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程义化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诉请合法合理,本院应当予以支持。被告程义化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义化归还原告汪裕峰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4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程义化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华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