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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贺兰县华雨绿地开发中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金山云鹤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金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兰县华雨绿地开发中心,宁夏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厚文,邹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屠国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金山云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法定代表人李厚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金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法定代表人李厚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贺兰县华雨绿地开发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投资人李厚文,系该中���负责人。被执行人宁夏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李厚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厚文,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系宁夏金山云鹤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邹丽云,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代偿款5016875元及该款项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未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5215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3290元,共计51003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金山云鹤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金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兰县华雨绿地开发中心、宁夏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厚文、邹丽云的银行存款510038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二、若被执行人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三、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李厚文提供质押的宁夏金山云鹤服务有限���司34%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友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云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