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苏芳与嵊州市臻颖服饰有限公司、郭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苏芳,嵊州市臻颖服饰有限公司,郭欣,张鹰,郭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王苏芳(身份证号:3306231964********),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嵊州市臻颖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19131-6),住嵊州市三江街道四海路388号。法定代表人:郭欣,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郭欣(身份证号:3306231972********),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张鹰(身份证号:3306231965********),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郭爱萍(身份证号:3306231970********),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王苏芳与被执行人嵊州市臻颖服饰有限公司、郭欣、张鹰、郭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1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苏芳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嵊州市臻颖服饰有限公司、郭欣、张鹰、郭爱萍返还借款65万元及息。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臻颖服饰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原公司厂房系租赁,现已停产歇业。另查明被执行人郭欣、张鹰、郭爱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对郭欣布控。本院已多次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今本案执行标的尚未履行。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助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能(代) 关注公众号“”